
新湖南客户端11月2日讯(通讯员 文海英)近日,根据“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组织姜某华、唐某明2家养殖场负责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最终达成赔偿协议。
磋商会上,东安分局执法人员解读并传达了《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等6个文件的通知》(湘环发〔2021〕7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永政办〔2021〕1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及政策精神。
会议确定,“利剑”行动期间2家养殖场因违反国家规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已构成了生态环境损害,应当承担排除危害、赔偿损失和环境修复的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表示,已认识到自己破坏生态环境的严重性,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会后将按照要求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经过磋商,双方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达成了一致,并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此次磋商会议的召开,充分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为破解我县“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打开了新局面。下一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将充分履职尽责,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工作,依法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责编:田文
来源:东安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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